无锡新传媒
首页 > 2024年专题 > “法治新时代 清朗e空间” 2024年无锡市网络普法活动 > 以案普法 > 正文

2024年度无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5

01/07

14:50

来源

无锡日报

分享

  恶意诉讼“专利狙击”构成损害须赔偿

  ——灵某公司反诉金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与灵某公司系同业竞争公司。金某公司以灵某公司生产的成品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灵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等。灵某公司否认存在侵权,并在本诉中提起反诉,称金某公司起诉时隐瞒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专利评价报告,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仍恶意提高诉讼标的至2300万元,意在阻碍灵某公司上市进程,该行为直接导致灵某公司申请北交所暂停公司上市审核。灵某公司主张金某公司涉案诉讼行为系恶意诉讼,要求金某公司赔偿律师费40万元、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合考量金某公司不稳定的权利基础、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不诚信之举、较为容易的侵权判断、明显畸高的索赔金额、巧合的起诉时机以及灵某公司所遭受的损失等因素,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专利侵权之诉并非正当维权,而是意在通过诉讼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权益,应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判决驳回金某公司的本诉请求,并支持灵某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金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灵某公司为知名科技企业,在上市审核过程中遭遇恶意诉讼,导致上市进程被阻。金某公司明知其权利缺乏正当基础,却仍以维权为幌子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民事主体依法正常行使权利。本案判决认定金某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系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是对此类涉及知识产权的虚假、恶意诉讼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能够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保护科技型企业正常发展上起到了示范效应。

  一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钱斌、张浩、李骏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 议 庭:徐卓斌、徐飞、颜峰

  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 股东不能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蒋某与余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某材料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550万元(实缴55万元),余某认缴出资450万元(实缴45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2年10月22日之前。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张某。

  2022年6月,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某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某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某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蒋某债权产生后的转让股东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某材料公司100万元,某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

  法院认为,余某向某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某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在某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不能进行抵销。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

  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并未作为“投资款”或“出资款”投入,公司账册也并未记载为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该股东债权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以破产条件为标准)时,不能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相抵销,股东仍应承担出资责任。因此,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应规范出资方式,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向公司投入资金,注明用途为“投资款”或“出资款”,并督促公司及时将出资载入财务账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办理公司实缴出资变更登记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避免后续出现争议。

  一审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谢冰谷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钱斌、王俊梅、胡伟

  积极受案打击股东逃废债 法税联动挽救破产企业

  ——江苏某化工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就广州某公司诉江苏某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以未发现某化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广州某公司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2月18日,广州某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某化工公司破产清算。2021年3月17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某化工公司破产清算,并依法指定无锡宜信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某化工公司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该企业股东有抽逃出资的嫌疑,遂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经无锡中院一审判决、江苏高院二审维持,最终认定:某化工公司原股东徐某某、赵某某构成抽逃出资,顾某某、王某某应承担相应股东责任,并判决:徐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某化工公司返还出资款600万元;顾某某、王某某对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徐某某主动与某化工公司管理人联系,提出由其出资与全体债权人分别签订和解协议清偿企业全部债务。但因该案中有税收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税务机关签订和解协议在全国范围内案例罕见,预计存在一定难度。无锡中院依托与市税务局建立的企业破产涉税处置联动机制,指导管理人与税务机关协调,以税务机关的各类债权均全额清偿为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促成税务机关签订了和解协议。

  最终,全部债权人均与徐某某、某化工公司分别签订和解协议对债务清偿作出安排,徐某某亦按约清偿了某化工公司全部债务。2024年5月20日,无锡中院裁定认可上述和解协议并终结某化工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此案体现了无锡法院将统筹“破”和“立”的理念融入破产审判工作中,既引导可挽救的不清算,也坚守当破则破的工作原则,同时也体现了无锡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和破产处置中府院联动的实际成果。

  本案中,法院一方面积极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程序“实施企业体检”功能,指导管理人对企业财产状况进行充分调查,打击企业股东逃废债行为,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积极能动挽救市场主体,依托“法”“税”联动机制促成税务机关依法签订和解协议,在保障税务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同时使得企业避免破产。最终,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使企业的债权人债权得到实现,企业亦通过破产和解得到挽救。该案对全国范围内税务机关参与破产和解起到了示范和促进作用。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龚甜、贾建中、陈迪金

  产品研发阶段无成果 不可限制人才再就业

  ——王某诉某光能公司竞业限制案

  【基本案情】

  某光能公司登记成立后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等。王某系材料工程领域博士,与某光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技术工作。双方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两年内不能从事与某光能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如离职应按要求说明其新工作单位及情况;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返还在其离职后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在职期间,王某参与某光能公司与京某方的合作项目,该项目为可见光/红外光探测器研发及直接式X光探测器研发。前一项目中某光能公司使用的是铅基钙钛矿;后一项目中,实验记录显示某光能公司尝试了刮涂过饱和溶液法、粉末压片法、喷涂法三种工艺,但上述项目因缺乏技术积累、硬件支持等停滞。

  2021年8月11日,双方确认王某自8月13日起履行为期12个月的竞业限制义务。8月25日,王某回复某光能公司其自8月23日入职某睿公司(范围包括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医疗器械经营、销售等),从事研发工作,职位是首席技术官,担任公司监事。后某光能公司按月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35485.53元。研发钙钛矿过程中,某光能公司、某睿公司均申请发明专利。

  2019年12月,某睿公司申报医疗器械行业的超快高分辨闪烁体探测器项目。2022年,某睿公司承担医疗器械领域的超快高分辨闪烁屏项目任务。

  后某光能公司申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决王某返还某光能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5485.53元、支付违约金50万元。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某光能公司参与的合作项目因缺乏技术积累、硬件支持等停滞,某光能公司仅就钙钛矿材料研发进行探索,并未获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也无任何商业秘密需要保护。王某入职某睿公司并开展基于钙钛矿材料的研发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王某无须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典型意义】

  目前法律对竞业限制的领域界定为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落脚点在生产或经营上,但对于研发阶段劳动者是否有竞业限制义务尚无明确界定,本案系对该阶段的有益探索。

  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司法既保护企业既有的商业秘密,又保护高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和创新能力。对于尚处于研发阶段的技术信息,在判断新旧用人单位是否形成同业竞争关系时,既要结合原用人单位研发进展程度、是否为公知技术、有无保密措施、有无面世可能等因素综合判断所研发技术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又要审查新用人单位的研发产品是否基于原用人单位的专有技术改进并生产。本案界定了对于企业尚处于研发领域的技术与高科技劳动者创新能力如何双保护的问题,体现了促进高科技人才合理流动的司法理念,营造了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审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邓方媛、过云、尤浩良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姜丽丽、陶志诚、许晓倩

  环境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应支持

  ——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诉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州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4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依法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2023年5月6日作出的两份车辆检测报告中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未通过”,检测结论为手写的“合格”。生态环境局认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4元。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以检测软件设置有问题、并非故意弄虚作假为由,向常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在该市政府作出维持复议决定后,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检测公司授权签字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在“未通过”的检验报告上签署“合格”的结论,使排放不合格车辆获得检验合格标志,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生态环境局结合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违法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等情节,依法决定按法定罚款幅度的下限对其从轻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并无不当。该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执法的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移动源污染管控的关键环节,弄虚作假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高、即时性强、溯源取证难的特点,既干扰市场健康秩序、影响行业发展,又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负面影响。环境检测机构作为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认证的单位,是源头防治的重要一环,理应尽职尽责守好检验技术关、报告审核关。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从而实现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目的。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 议 庭:黄剑、章冬海、人民陪审员杨群芳

  诉前禁令及时制止侵权 依法高效保护地理标志

  ——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与被申请人无锡某农科公司、上海某超市公司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下旬,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桃农协会)发现未经其许可,上海某超市公司在其上海大丸百货店、上海万象城店、上海虹桥主城店等多家连锁分超市的水蜜桃经营场所均设置有“授权牌”,“授权牌”标注了“陽山”商标,主要内容为“无锡阳山水蜜桃,指定销售点,兹授权上海某超市为无锡阳山水蜜桃指定销售点”,落款为“无锡某农科公司无锡水蜜桃基地”。

  水蜜桃是一种季节性很强的时令水果,上市时间短、时效性极强。6月至8月正值水蜜桃上市期,若不立即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桃农利益将受到极大损害。经法院释明和指导,桃农协会于7月8日向惠山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要求无锡某农科公司、上海某超市公司停止使用上述“授权牌”。

  惠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桃农协会系“陽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对第三方采取合理必要的法律行动、诉讼或步骤,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惠山法院立即作出裁定并赴上海某超市公司总部送达裁定书,并予提醒。收到裁定书后,涉案超市于第一时间撤下包含侵权字样的“授权牌”。

  后桃农协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某超市公司、无锡某农科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体现在通过诉讼方式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民事权益,还包括以诉前禁令方式制止侵权,防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难以弥补或者持续扩大。本案中,惠山法院牢固树立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指导桃农协会申请诉前保全,且从申请到涉案超市撤牌用时不足24小时,第一时间制止了侵权行为,防止了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害结果持续扩大,依法维护了广大桃农及水蜜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阳山水蜜桃地理标志保护,为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审理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徐培卿

  学生在校受伤 学校非必担责

  ——徐某某诉江苏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放学时,12周岁的六年级学生徐某某自教室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牙齿磕在平台墙面,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徐某某21位置牙折断、唇挫伤擦伤。徐某某监护人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有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0000元。学校则认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徐某某受伤的缺陷。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到学校现场勘验,引入VR3D立体成像技术,真实完整展现未成年人在校受伤现场,并采用全市首个少年、家事人民陪审员专库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当庭播放了现场VR。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徐某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载明学校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徐某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据此,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往往是学校管理的头等大事,近年来在一些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担责事件影响下,部分学校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出现“不敢放孩子玩耍,甚至课间也不让孩子出教室”的极端现象。而本案裁判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依法引领校园保护”要求,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明确通过审查校方教育和管理职责来厘清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权责,把“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的理念落到实处,理性守护校园安全。本案通过司法裁判,让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达成统一,充分发挥了司法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

  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刘博文、人民陪审员刘琳琳、人民陪审员华彬

  以“盗链”方式提供作品谋利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张某长期在影视行业工作,从原单位辞职后,召集前同事成立多家公司,先后开发运营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张某负责总体经营、决策、管理等全面工作,孙某负责相关业务的运营。张某、孙某通过在公开渠道下载影视资源再上传自建平台,以及“盗链”的方式(利用购买的技术解析服务,绕过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技术保护措施,获取正版影视平台的原始播放链接)在自建平台上播放。海量的影视资源为他们争得巨大的流量,随即他们将流量变现,通过在运营的App上设置各类广告赚取收入,并不断扩大规模进行盈利。权利人发现张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后向警方报案。经警方侦查,张某、孙某等人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具有网络视听作品运营经验,明知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需获得授权,仍为了获取非法收益,与孙某等人共谋,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公开渠道下载影视资源再上传至租用的云服务器、利用技术手段解析播放链接等多种方式,使相关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可以在其运营的App上直接播放、下载,至案发时,通过涉案App非法传播视听作品8.3万余部,点击量高达4000亿余次,收取非法广告费用3.92亿余元,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被告人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在案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也是目前侵权盗版规模最大、非法获利金额最大的一起涉“盗链”刑事案件,通过依法惩治破坏文化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切实维护了影视产业的经营秩序和正常发展,有力保护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视产业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此案对网络环境中利用技术手段解析播放链接以提供作品即“盗链”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和充分论证,对于今后网络环境下相关新型手段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的认定具有示范意义,被中央电视台、人民网等权威媒体宣传报道。

  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朱逢吉、孙森、李浩

  疑难案件提级执行 以执促和由“要我搬”到“我要搬”

  ——张某申请执行张某娣、孙某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申请执行张某娣、孙某新返还房产纠纷一案,双方历经所有权确认诉讼、返还原物诉讼两案四次审理程序,诉讼时间长达四年,于2022年3月首次申请执行,2023年9月无锡中院裁定本案提级执行。因双方矛盾尖锐,若处置失当,极易产生新的纠纷,甚至发生信访等影响社会稳定情形,对此,执行法官确定了以执促和,协力解纷的工作方案。执行过程中,一方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义务,并释明不履行义务将面临的司法惩戒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双方为亲戚关系,矛盾实由因财生诉、因诉生恨而来,执行法官十余次组织双方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协调当地居委、派出所等协助部门促使双方打开心结、促成和解。经过执行法官不懈努力及多部门配合,2024年4月,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了房产,为避免房产返还过程中因相关动产搬迁而导致新的纠纷,执行法官还在返还之前列明了动产搬离清单,明确双方权属关系,并当场见证搬离过程,确保迁让平稳有序。最终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双方矛盾也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基层法院受理的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强制迁让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由上级法院提级执行,充分彰显了上级法院的责任担当和办案示范作用,也充分体现了提级执行的重要意义。鉴于本案执行难度较大,中院指定业务能力较强的执行人员办理,且在办理过程中,合议庭审判长、局领导从具体执行措施、制定执行方案及接待双方当事人等过程均全程参与,司法警察等辅助人员充分参与,在执行策略上未直接强制执行,而是采用以执促和,协力解纷的工作方案,在团队共同努力下,不仅顺利拆迁完毕,且修复了双方原已破碎的亲情,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执行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缪星、周科、刘晓伟

  有钱买彩票却“无钱”还债务 构成拒执罪被依法判刑

  ——汤某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宜兴法院(2020)苏0282 民初11286号民事判决确认汤某霞、徐某某、江苏某公司偿还徐某人民币642.9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汤某霞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4月26日,宜兴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向汤某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宜兴法院查明汤某霞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6月22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9月13日,汤某霞因拒不申报财产被宜兴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

  宜兴法院进一步查明,判决生效后,汤某霞通过某卡公司账户向其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152930元,向其持有并实际使用的宋某华(某卡公司前员工)银行账户转账235800元,上述钱款部分被用于汤某霞家庭生活及个人消费。另查明,2021年4月24日至2024年3月间,汤某霞经常出入于各彩票售卖场所,使用微信支付购买彩票款高达16万余元,却始终没有履行过还款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无法兑现。掌握上述情况后,宜兴法院执行局向宜兴市公安局移送了汤某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线索。2024年3月20日,汤某霞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被宜兴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于2024年4月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31日,宜兴检察院向宜兴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被告人汤某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宜兴法院执行局主动交付人民币10000元,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综合其情节,宜兴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对于法院的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除了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执行人汤某霞为规避法院执行,在明知自己有未结执行案件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账户来往资金,进行大额生活消费转账,购买彩票花费16万余元,明显超出生活必要支出,其行为致使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能如实交代,并归还部分欠款,故依法从轻处罚。该案判决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胜诉权利,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在全社会积极倡导尊重生效裁判、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 议 庭:王爱芳、人民陪审员张亭娟、人民陪审员周平

Copyright(C) 1998-2025 wxrb.com All Rights Reserved无锡日报报业集团无锡新传媒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33006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00306号

苏新网备2006009 苏ICP备05004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