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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道路管理者、保险公司……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这些主体也可能担责

2024

12/04

07:17

来源

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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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自2022年以来,无锡全市基层法院共审结涉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共19701件,其中,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占比高达90%。如何认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审理中的难点。近日,多家法院审理了多起相关案件,除了肇事者,还有其他的主体也难逃赔偿责任。

  骑手履职出事故

  外卖平台担责

  2021年4月,汤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闯了红灯,撞伤步行斜过机动车道的蒋某。经交警部门认定,汤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汤某系某平台外卖骑手,事发时正在送外卖。蒋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在某外卖平台App软件接单参与配送,其上班时间较为自由,但同时汤某在一定程度上仍受某宝公司组织、管理和监督,故认定双方之间是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新型用工关系。汤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相应损失应由用工企业某宝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释法:平台外卖骑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平台用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平台用工企业为骑手购买了责任保险的,受害人有权在侵权纠纷中要求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

  道路维护有缺陷

  管理者赔偿损失

  2023年9月晚间,叶某搭乘裴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在下班途经照明情况良好的十字路口时,因道路路面异常凸起导致叶某晃动摔倒、脑部受伤。

  事后,叶某将属地交通运输局及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损失18000余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对路面凸起未能及时进行修整或设置警告装置,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裴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遇红绿灯路口未减速、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负事故主要责任;街道办事处对路面凸起情况未尽到养护管理职责,负事故次要责任。

  释法:近年来,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因道路路面异常导致的事故频频发生,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可有效引导有关责任主体加强道路的管理维护,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通行安全。

  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承担后果

  2023年4月,许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强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强某某无责任。许某某的车辆投保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强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某、保险公司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单特别约定,仅需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且应按照免赔额、赔偿比例进行赔偿。强某某的诉求属于免责条款中的内容,不该给与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通过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上述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对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在承保限额内进行赔偿。

  释法:在线上投保较为普遍的当下,一般要求保险公司在投保流程中设置免责条款强制阅读环节,以音频、视频等形式明确说明,或提供可回溯的电子投保过程记录以证明确实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能支持保险公司的免责抗辩。(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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