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22
10:32
来源
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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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的时代浪潮中,网络在为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也不幸沦为某些违法行为滋生的温床。如今,诸多网络购物平台上涌现出大量消毒产品,然而产品资质等信息未予公开,致使消费者在辨别真伪时困难重重。
【案情回顾】
在2024年的一天,惠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一家民营诊所展开突击检查行动。刚踏入诊所大门,执法人员便留意到一本“空气消毒记录本”,其中贴着一张紫外线强度指示卡。紧接着,执法人员发现诊所工作人员所出示的紫外线强度指示卡均无外包装,其生产许可信息以及有效期等关键内容无从分辨。当执法人员问及产品外包装以及相关索证材料时,诊所负责人一边出示购买记录,一边无奈地解释道,他们虽在淘宝平台上购置了紫外线强度指示卡,但未料到还需如此烦琐的手续。他们的本意是保障患者与员工的健康,却在不经意间触及了法律的红线。
更为严重的是,这家诊所连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出库登记记录等最基本的管理“功课”都未曾落实。在购入紫外线强度指示卡等消毒产品时,并未向厂家索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必备材料。最终,惠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相关法规,对这家存在“偷懒”行为的诊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读】
鉴于此次查获的当事人所使用的紫外线强度指示卡既无外包装,又无任何索证材料,所以在本案中对该紫外线强度指示卡的准确认定显得尤为关键。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包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以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依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该诊所使用的紫外线强度指示卡属于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生物指示物,归为第二类消毒产品,按规定理应索取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此案件表面上看似仅涉及单一案由,实则蕴含两项违法情节。其一,该诊所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过实地探查并询问相关人员后可知,该诊所既未制定此项制度,也未明确本单位内消毒产品管理的检查内容、验收标准以及流程。其二,该诊所未切实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本案中,诊所作为使用单位,在购入第二类消毒产品时,未按要求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材料,在接收产品时亦未进行检查验收。基于此,该诊所被判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健康提醒】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在采购消毒产品时务必索取相关证件,同时需明确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职责,以此切实保障医疗安全。而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时,可通过登录“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产品说明书、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标签等信息,让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无所遁形。
【法律链接】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指出: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陶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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