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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股东既“挖墙脚”又要查账 老东家能答应吗?

2024

11/12

07:33

来源

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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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入职新公司后,不仅挖走“老东家”的业务骨干和客户,还以股东知情权为名,要求查阅原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内容,“老东家”不愿意,公司股东便诉至梁溪区法院。这样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邹某是A公司的股东,占股20%。2023年2月,邹某辞职后进入新公司工作,新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装饰装潢,与原公司业务相仿。同年10月,邹某突然向A公司要求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内容,并邮寄相关函件,但被A公司拒绝。“我是A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上述资料。”见无果后,邹某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A公司代理律师提出:“邹某所在新公司与其存在竞争关系,查阅会计账簿肯定有不正当目的,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代理律师还表示,邹某在离职时,曾带走多名业务骨干一同进入新公司,之后又有多名客户向A公司提出解约,要求退还装修定金,并与邹某所在的新公司合作。但A公司并没有拿到确凿的证据,遂向法院申请调取。

  根据A公司所提供的相关线索,法院调取了2023年2月从A公司离职的14名员工的社保缴纳信息,发现该14人社保缴纳单位从2023年3月均变更为邹某所在的新公司。同时,根据邹某所在新公司的税务票据开具情况记录,其中就有同期从A公司退定金的客户。随后,法院随机与A公司提交定金项目中的一名业主联系,业主表示其原为A公司的客户,现已变更为邹某所在新公司的客户。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不过在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该案中,邹某等14人于2023年2月共同从A公司离职,于同期成立新公司,并由其中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同为装饰装潢。另结合法院调查的相关情况,可以推出两公司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故可以推出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有不正当目的。”承办法官说。

  最后,法院对邹某要求查阅A公司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的诉请不予支持,仅判决A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等内容供邹某查阅、复制。(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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