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15
08:25
来源
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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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投资领域,常有不法分子以“保本保收益”来吸引投资者,但对于投资背后隐藏着的各种风险却很少提及。近日,无锡一男子轻信他人,委托其投资理财,结果损失1271万余元,江阴市法院审理此次案件并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
赵三手里有些余钱,想投资一些好的理财产品。2021年10月,赵三与受托人苏小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赵三将其拥有的证券账户及资金委托给苏小运作;托管期间,苏小自愿承担投资风险,保证赵三托管账户中托管资金的安全性,其间若发生托管资金本金亏损的,亏损部分由苏小进行全额赔偿。协议签订后,赵三将国联证券账户、长城证券账户交付给苏小运作管理,两个账户上的资金余额合计2991万余元。
协议到期日为2023年5月30日,那天,赵三发现其国联证券、长城证券两个账户总资产亏损达1271万余元。赵三气愤不已,诉至法院,要求苏小按约赔偿资金损失。
苏小辩称,自己并非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有委托理财资质的相关人员,故《委托理财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其次,赵三诉请的合同依据是《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在委托理财过程中赵三不承担任何风险,所有的风险均由苏小承担,依照民法典第929条规定,该约定与委托合同基本原则相悖。“依照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该约定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不对等情况,免除了委托人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综上,苏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委托理财协议》是否有效?苏小若要赔偿,他的赔偿范围和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委托理财协议》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协议约定:“苏小保证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如发生亏损,亏损由苏小全额赔偿”,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该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规律,影响交易市场的稳定性。另外,投资具有风险性,保底条款的存在使得委托人不承担任何风险,明显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风险和收益的不相匹配,显然是不公平的,故保底条款的约定无效。
承办法官解释说,苏小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的股东,对证券相关法律规定和投资风险应当十分了解,明知保底条款约定无效,仍向委托人作出保底承诺,显然对合同无效承担较大的过错,故苏小应对于托管账户的资金亏损承担主要责任。而赵三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风险,仍签署保底条款,规避本应自行承担的风险,对此也有过错。
综上,双方对损失均存在过错,最终法院认定苏小对赵三的资金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责任由赵三自行承担。
以案说法
委托理财约定保底无效
保底条款诱导投资人误判或者漠视投资风险,非理性进入金融市场,将导致虚假繁荣,违背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及交易规则,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2条规定,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规定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加以参照适用。
因此,法官提醒,非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以保底条款等形式吸引投资人进入金融市场,投资者投资时应当擦亮双眼,切忌轻信对方的保底承诺。
(记者 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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