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30
10:10
来源
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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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在办理不动产继承还需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吗?
答:2016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自此不动产继承不再必须公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选择直接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继承权转移登记,如当事人有办理公证的相关需求也可以自行前往公证处办理。
问: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需要哪些基本材料?
答: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并申请登记的,需提供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受理登记前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接受询问并签署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并进行公告,如果有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申请人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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