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25
10:57
来源
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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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不动产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不动产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除自然死亡之外,还有宣告死亡,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死亡时间是办理继承登记的重要材料,因此《民法典》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问:产权人过世后,他的财产由谁继承?
答:最常见的是法定继承,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若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他的遗产就由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和子女继承。若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也都已过世,此时就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包括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问:不动产存在多位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该如何分配?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同时,民法典也明确了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
在分配遗产或者在作出放弃遗产的决定时,一定要谨慎,一旦作出表态并完成登记,是不能随意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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