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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托人“找关系” “好处费”还想要回来?

2024

03/28

08:58

来源

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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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钱托人“找关系”办事,事情不成就想将这笔“好处费”要回。昨天,记者从无锡仲裁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中介纠纷。

  本案的申请人希望入驻某商场,为此,他委托第三方,希望通过对方的关系资源获得入驻机会,为前期打点关系,申请人向其支付了56万元,这笔钱后来被取现用于“找关系”打点商场相关人员。双方又补签了一份《居间服务协议》。因未入驻商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费用56万元。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在签订案涉的协议前就明确56万元是用于“找关系”打点商场相关人员的费用,该56万元费用的使用目的和手段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本案涉及的《居间服务协议》因履行方式不合法而存在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案涉《居间服务协议》应为无效。

  另外,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56万元的请求,双方行为具有不合法性,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故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法予以支持。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在此类事件中,如果不支持请托费用返还,岂不是让受托人非法获利?仲裁委相关人士表示,必须明确的是,非法请托中如果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此类案件裁决不支持返还的意义在于警示企图通过非法请托达成个人目的请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和正常程序办事,这样裁决有助于形成正确的行为指引,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支持返还,将会形成法律纵容甚至鼓励违法行为的不良导向。(甄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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