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4/26
13:52
来源
无锡新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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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全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 ,去年由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版权局、无锡海关等多部门共同签署《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跨部门协作框架协议》,覆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
“全链条”知识产权跨部门协作机制全面启动后,2021年共查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295件。这些案件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全链条执法打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顺畅衔接等方面,集中展示了无锡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全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
现将 2021年度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侵害“罗格朗”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使用“罗格朗”“LEGRAND”商标并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被告某电器公司、某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中有“罗格朗”三字)在经营中生产、销售大量有“LOGROOD”、“罗格朗”商标的集成吊顶电器商品,被告某经营部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商,两原告据此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建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法院应原告申请裁定责令两公司等提交其所掌握的相关经营资料,但电器公司只提交了部分与案件事实不符的资料,建材公司未提交任何资料,可以据此推定两被告侵权情节严重。四自然人被告为家庭成员关系,存在着控制公司经营实施侵权行为,占有支配侵权收益的重大嫌疑,应与两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经营部在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实施了销售行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两原告200万元、四自然人被告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建材公司停止使用“罗格朗”文字并限期更名、经营部赔偿两原告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交上诉状后不久主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业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无锡中院首次发布“证据提供令”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准确适用“证据提供令”制度,并将该诉讼证据制度与举证妨碍制度相结合,是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有力举措,是实现知识产权精细化审判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
案例二:
网络直播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检察院
案情简介
管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从广州、深圳等地大量采购假冒国际知名品牌SK-II、科颜氏等无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招聘客服专门处理客户退换货、退款、投诉等售后事宜,安排亲属负责仓库配货、打包、发货等工作,招聘多名主播在阿里巴巴1688直播平台上使用多个账号开设直播间,以香港免税正品的名义以极低的价格直播销售。2020年1月16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管某某租用的仓库内,查扣尚未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共计72个品牌229个品种8000余件。已查证为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42万余元。最终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违法所得11万元及被扣押的假冒侵权化妆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新时代的产物,电商平台和渠道不能也不该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商品泛滥之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整顿和规范需要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电商平台及平台商家、消费者在内的各方形成合力。
案例三:
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版权局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权利人投诉提供的线索,对无锡某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百度网盘以电子书的形式传播他人文字作品,存在直接和间接两种获利方式。直接获利即通过微信收取9.9元,然后通过网盘将打包后的电子书下载链接及提取码向付费用户提供。而间接获利则表现为让用户将涉及电子书传播的微信文章通过朋友圈发布一定时间后再通过网盘向该用户提供。新媒体运营的获利方式主要是通过公众号的广告获利,而广告获利的收入与用户数量成正比。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涉案公司传播未经授权的电子书的行为,实际上是以营利为根本目的的侵权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自媒体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侵犯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比较普遍。该案件的办理,是通过著作权行政处罚对利用网络渠道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的有益规制。
案例四:
火锅店网络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火锅店于在新浪微博注册了企业微博,并先后发布了含有“#一起看奥运##不可辜负的美食##东京奥运会#”、“#一起看奥运##如果我是运动员#等话题及含有宣传其菜品的商业广告图文内容的微博。火锅店为提高商业影响及宣传自身餐饮品牌,未经许可,擅自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专有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高水平保护奥运会知识产权,是我国在申办冬奥会时对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无锡市场监管系统立足网络交易监管职能,探索推进“互联网+”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畅通与北京奥组委的交流协作,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强化知法守法意识,为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营造了良好氛围。
案例五:
无锡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口侵权鞋服案
选送单位:无锡海关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无锡海关在对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进行例行过机查验时,发现一票由无锡发往美国的货物异常,遂重点查验。开箱后发现,包括眼镜、鞋、连衣裙、挎包等共计23件货物分别使用了“LV”、“耐克钩图形”等商标标识,该批货物涉嫌侵权。
无锡海关法规部门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向上述权利人发函确认知识产权状况,涉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承认其申报出口的23件货物分别使用了上述商标,且未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构成侵权违法事实。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跨境电商新业态迅猛发展,伴生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日益凸显。无锡海关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作用,加强进出境口岸监管和查验力度,以“智慧海关”建设为依托,推广“移动端商标智能识别”等科技手段在查发侵权假冒商品过程中的应用,全面提升现场查发效能。
案例六:
假冒“戴森”(Dyson)注册商标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宜兴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专案组相继派遣10余个调查小组,奔赴深圳、东莞等多地展开调查,抽调150名警力,兵分6组赴广州市、韶关市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获生产销售假冒戴森牌吹风机、卷发棒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生、傅某、孔某祥等22人,捣毁制假窝点2个、售假窝点5个,现场扣押假冒的戴森牌(Dyson)吹风机、卷发棒等成品共计7000余台,戴森吹风机配件10000个,戴森吹风机商标图案20万余个,生产模具10套,生产机器1台,涉案资金达1.2亿元,斩断了一条涉及全国30个省市的制假售假犯罪链条。
典型意义
该案主要犯罪网络涉及江苏、广东、陕西、上海等地,假冒伪劣产品通过网络销售平台流向全国30多个省市,牵扯范围极广,侦破该案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有效净化网络营商环境,大大提升群众打假维权意识,树立了公安机关以人民至上的宗旨。
案例七:
无锡市某机械设备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成功办结一起跨越3个年度,历经涉罪移送、公安机关几经侦办后以不够刑事立案标准退回,再重启调查无锡市某机械设备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件。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对侵权人生产加工厂区进行突击检查,获取了入职员工名单、财务记账信息、销售合同,查扣了技术图纸、产品实物等关键证据并委托鉴定。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生产加工所用技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的鉴定结论,执法人员查实了侵权人通过对权利人技术部门前员工的高薪诱聘,掌握了有关核心技术信息,在明知权利人前员工违反保密约定,披露所掌握技术秘密情况下,仍获取并使用该技术秘密,构成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近乎“零口供”情况下,该案的成功查办,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了企业创新创造的信心,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得到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甘霖副局长的高度评价。
案例八:
恶意抢注“红婵”商标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无锡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接受索菲亚影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红婵”(第25类及第9类)商标注册申请。在此之前,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已知晓“红婵”是奥运冠军全红婵的名字且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接受上述委托后,收取了代理费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注册上述商标的申请。梁溪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名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本案查处对广大公众和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到明确的教育警示作用:对于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并以此违法开展相关代理业务,必将受到严厉处罚。
案例九:
侵犯“床前凳(B2601)”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梁溪区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锡沪家艺中心发现无锡某家具公司的经营场所销售、许诺销售某款床尾凳,与涉案专利各面均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向无锡市梁溪区知识产权局投诉举报。梁溪区知识产权局进行立案处理并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将无锡某家具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图片进行技术特征比对,认为两者属同一种类产品,在设计特征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无锡某家具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作出了责令无锡某家具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销毁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政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无锡基层区局独立完成的首例行政裁决口审案件。依法裁决体现了即便在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情况下,应当承担其拒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仍可以依据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进行缺席审理,作出公正裁决,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将由被请求人自行承担。
案例十: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放映其作品案
选送单位:无锡市版权局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阴市某茶楼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内设置包厢8个,3号、6号、7号有顾客正在观影。在该场所电影点播主服务器硬盘内存有约300部影视作品可供正常观看,其中《速度与激情9》、《信条》等9部电影作品,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鉴定,确认系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和第十项的规定。
典型意义
该案件作为一起典型的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特殊之处在于:涉案作品为影视作品,明显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却擅自在茶座向公众进行放映传播。此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于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记者:周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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