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3/20
10:26
来源
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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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后,钱却被别人占了,人找不到了,担保人还说这事跟他无关……记者19日从惠山法院获悉,该案已于近日审结,法院最终判决担保者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年初时,惠某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家小贷公司的员工何某。但之后惠某的“操作”就让人有些看不懂,他并没有向何某所在的公司贷款,而是通过何某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到指定的账户中,这个账户就是何某的账户。银行经过审核后,就将这笔贷款发放到了何某的账户中,共计73万余元。
见银行打款后,惠某赶忙向何某讨要这笔贷款,但何某只给了20万元,剩余的贷款则“另有用处”。见一时间要不回这笔钱,惠某与何某又签订了一份《欠款协议》,表示何某向惠某借了这剩下的钱。为了让惠某安心,何某签订协议时还邀请了第三人朱某作为担保人。但是这份协议依然没给惠某带来资金保障,协议到期后,他仅仅收到了5万元,剩余的48万余元迟迟没有到账。万般无奈之下,惠某将何某和朱某起诉至惠山法院。
这起案件承办法官顾华明介绍,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为了躲债已经不见了踪影,只有朱某到庭,不过朱某提出了一个抗辩意见叫“转贷出借”,认为这起案子涉及的资金来自于银行,并不是惠某的财产,因此惠某与何某之间的关系就属于“转贷”,即将贷款转移至另一个人名下。据悉,按照相关规定,这种以转贷的形式完成的借贷关系是无效的,因此按照朱某的说法,惠某与何某两人的《欠款协议》也就是无效的,同理他也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朱某的这个说法乍听之下还挺有道理,也给法官出了个难题。顾华明介绍,他们在对案件梳理后认为,惠某向银行申请贷款,资金打入何某账户后被其占有,两人之间确实不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但是后来何某承诺将这笔贷款按照借款返还惠某,签订协议时,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完成了转化。至于朱某,也是自愿承担这笔债务的保证责任的。最终,惠山法院判决何某退还原告惠某48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朱某对何某结欠惠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后,记者也了解到,目前朱某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法官提醒,在涉及大额财产交付时要格外小心,在签字确认时一定要看清合同内容,不要轻易作类似本案中的指定交付。同时切勿随意担当保证人,提供担保时要多了解对方,并做好承担担保责任的准备。 (甄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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