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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见过孩子,钱却掏了不少—— 一步步引入局的“送养”圈套!

2022

08/16

11:14

来源

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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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锡山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涉老诈骗案件,与以往玉石、中奖等骗局不同,这次犯罪分子利用的是一部分老人“传宗接代”的心理,谎称可以将肚子里未出生的孩子送养,从而让老人不断掏钱。

  一个送上门来的“宝宝”

  市民汤阿姨家庭幸福,但一家人始终有一块心病,就是女儿小邹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多年来四处求医也始终未能如愿。但是在2019年6月底的一天,事情出现了“转机”。

  小邹有个“小姐妹”顾某,平时经常来汤阿姨家串门,对于汤阿姨家的情况很是熟悉。一天,顾某上门时神秘兮兮地问小邹是否要孩子。顾某说自己意外怀孕了,但是她已经有了一个儿子,家里经济又比较困难,把孩子生下来无力抚养,想到小邹的情况,就问小邹是否有意抚养这个孩子,如果小邹不愿意她就只能去医院流产了。顾某的话让小邹上了心,便与家人商量,最终一直渴望着有个孩子的一家人都表示可以领养顾某的孩子。双方经过沟通,顾某答应将孩子生下来后交由小邹一家抚养,汤阿姨也承诺期间顾某的住院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都由她们家承担。而顾某表示,住院期间的费用她自己支付,保证给小邹一家一个健康的小宝宝。

  说归说,汤阿姨还是立即给顾某包了一个红包,让她回去买点营养品,好好补补身体。就这样,两家人给这个还未出世的“宝宝”准备了一个美好的未来,一切看起来都是那么顺理成章。

  “怀孕期”意外状况不断

  与顾某口头达成领养协议后,汤阿姨一家便被喜悦笼罩。但是顾某接下来的“孕期”里,却是各种“意外”不断。顾某先是拒绝了汤阿姨经常来看望她的请求,表示自己工作时间不定,很可能会白跑一趟。汤阿姨打过去的电话,顾某经常不接,发过去的微信,隔三岔五才回复一下。

  每当汤阿姨心有疑虑的时候,顾某总会发来“怀孕”的照片,说自己妊娠反应太大,不好跟汤阿姨见面,自己一定会锻炼好身体,让汤阿姨放心。听到顾某“懂事”的话,汤阿姨也没有多怀疑,反而通过微信多次给顾某发送数额不等的“营养费”“检查费”“安胎费”。

  2020年4月初,顾某主动联系汤阿姨,说自己在医院待产,但是又推脱称受疫情影响,医院不允许探望,自己暂时由母亲照顾。汤阿姨想着孩子都要出生了,也不在乎这几天,于是喜滋滋地去置办婴儿用品。

  自导自演一出“苦情戏”

  对汤阿姨来说,接下来的几天可以说是“噩耗”不断,顾某先是告诉她,出生后的孩子是个女孩,血管比较细,心脏也不好,无法自主呼吸,需要留在医院治疗。不过好在顾某的家人联系了上海的医生,还请了一位“唐医生”照料孩子,每月要支付8000元费用,这笔费用也是由顾某的家人支付的。后来,顾某又托熟人转院到一家医院疗养。在这期间,除了汤阿姨,小邹也时不时地给顾某转钱。

  虽然时不时能收到“外孙女”的信息,甚至还收到过顾某发来的孩子“照片”,一直见不到人也让汤阿姨心焦不已,每当汤阿姨表示要去医院看望时,顾某总是拿出同一套说法:“因为疫情,医院不让进入。”时间就这样拖到4月下旬,盘算着孩子都快满月了,汤阿姨再次表示要去看望,这次顾某没有推脱,不过只能在医院院子里见面,孩子因为身体不好,无法带出来给汤阿姨看。

  汤阿姨和小邹在医院门口与顾某匆匆见了一面,本该在“坐月子”的顾某穿着高跟鞋、裙子,在寒暄了几句后收下营养费就离开了,后来顾某又以出院费用不够再次要钱。出了“月子”的顾某来到汤阿姨家吃饭,汤阿姨再次问起宝宝的情况。顾某说孩子仍在医院,由孩子的外婆在照顾。直到2020年10月,汤阿姨依旧没有见到孩子,反倒是又被顾某以孩子需要治疗、康复等理由要走了几千元钱。

  据小邹介绍,到了2020年10月,更神奇的操作来了。顾某的小舅费某联系上了小邹,表示顾某出现肺部疼痛、流鼻血等症状,经过检查发现是“肺癌中期”,还让小邹暂时别告诉顾某。小邹说,后来她多次给顾某打钱买药。渐渐地,顾某回复消息越来越慢,不久便销声匿迹,再也联系不上。

  汤阿姨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于是便报了警。警方迅速联系上患了“肺癌”的顾某,才发现这一切都是顾某自导自演的一出戏码。

  记者了解到,利用送养孩子进行诈骗只是顾某所犯罪行中的一项,此外,她还谎称可以帮助孩子入学对他人实施诈骗,并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公章。

  最终,顾某因骗取汤阿姨等被害人财物3.9万余元及其他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

  说法

  口头的“收养约定”算不算数?

  假如顾某真的怀孕,并且要将孩子给汤阿姨一家收养可以吗?据了解,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因缺少系统的收养法规,导致存在未经登记或公证的“事实收养”,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正式施行,法律不再认可“事实收养”行为,《民法典》也在后来进行了同样的要求。

  锡山法院刑庭书记员刘蕴瑶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汤阿姨一家仅仅与顾某达成口头的“收养约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要求,属于无效的收养行为。(记者 甄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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